深圳前海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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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br><br>一、申报条br>(一)关于者资格(详情致电 韩先生,条件不满足怎么办?依然致电,韩先生帮您解决):<br>1.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br>2.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者的总资产不得低00万美元br>3.存续未满两年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br><br>(二)关于从业人员任职资格:<br>1.《外商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述“人员”指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管理等方面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的人员br>2.“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br>3.“具有相应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知识并且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br>4.“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指三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br><br>二、审核要br>1、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br>2、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br>3、应要求境外者如实披露实际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br>4、注册资本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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